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BH3W9W,住随州市锦绣香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随州,住随州市iv>
本院在执行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 雯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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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