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303民初4769号
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锦绣香江6幢4-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东城文峰塔社会(**花园)24A栋1**40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由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