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303民初4769号 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锦绣香江6幢4-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东城文峰塔社会(**花园)24A栋1**402。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由原告随州市纵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