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寒亭区朱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东园,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园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2018)鲁0792民初56号民事判决;2.支持申请人仅赔偿被申请人242228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申请人投保的涉案车辆超载上路,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第二十七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绝对免赔率不受不计免赔险调整,因此申请人应在扣除10%赔偿责任后,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理的(2018)鲁0792民初185号案与本案为同一交通事故,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因涉案车辆超载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10%的请求。申请人现提供该判决书,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再审本案,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鲁G×××××-鲁G×××××号重型半挂车与被申请人郑园运输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经公安部门认定,鲁G×××××-鲁G×××××号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均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号货车经评估车损数额为268920元,申请人认为过高,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认定该车损,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是否应当免赔10%的问题,虽然申请人现提供的(2018)鲁079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申请人承保的车辆超载,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其应当免赔10%,但本案原审审理中,申请人并未提供保险条款主张免赔10%,故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车车辆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