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财保110号
申请人:***,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女,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某,男,200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塔河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理人:江某(系*某之母),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塔河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以上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493530260C,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潘家庵村村中心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东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解建波,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人***、***、***、*某与被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解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解建波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