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2执保150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中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寿光中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保全人***、寿光中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寿光中浩物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伟然
法官助理 郭 英 书 记 员 牛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