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43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对原告***、***、***、韩欣谕诉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解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9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79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一段第七行、第九行中的“110000元”补正为“120000元”,第八行中的“1482428.26元”补正为“1472428.26元”。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冷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