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都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19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名都秀水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宜都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