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19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名都秀水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宜都市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