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6037号
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现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