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322号
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正基首府D1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