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322号 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正基首府D1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