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财保6号
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通济门电子商业街北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CDN0L9R。
法定代表人:王化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
法定代表人:黄文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93.2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93.2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潍坊力迅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