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骄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泰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71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红太阳商业大世界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泰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路路359号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思隆装饰吸音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泰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六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南京泰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2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泰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章跃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