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59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康斯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在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72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8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