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736号之四十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
法定代表人:李书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
法定代表人:汤友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金倩倩,女,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之妻。
被执行人:李书云,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广忠,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书云之夫。
被执行人:刘富云,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监事,住该××内。
被执行人:刘飞,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汤敏,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汤友刚,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冯志涛,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金倩倩、李书云、刘广忠、刘富云、刘飞、***、汤敏、汤友刚、冯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521民初3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