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恢12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建工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52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于2022年8月4日、2023年1月30日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鲁1521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9967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另计,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