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他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金斗营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西南6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都××楼××**××室。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都××楼××**××室。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绒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府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昌府区法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502执149号,于2020年11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鲁1502执恢77号。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家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