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恢1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绿灯行**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各自就1713967.48元担保限额向原告山东聊城申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未到场接受询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713967.48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以电脑自动生成数据为准)、**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