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297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8779720Q。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36864773。住所地山东阳谷县金斗营乡张堤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72086019Q。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09170087XH。住所地阳谷县大布***西南62米。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绒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8日东昌府区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02执149号,后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执他4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该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