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9618325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镇政府办公楼东300米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金斗营乡张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西南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羽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办公楼东200米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之夫。
被执行人:***,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羽润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诉前调4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21执25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