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714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崔全。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红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大路13号(新城区25-红运综合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利。
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栾家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图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金庄山南。
法定代表人:郭宗俊。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红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红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图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董英杰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