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752号
原告:甘肃达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金***小区5号楼1层1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EL7C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恒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2号新西凉市场E1E4号楼43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1U8RM88。
法定代表人:赵建淼,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达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达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达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达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甘肃达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8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 毅
书 记 员 康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