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谷软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异133号
案外人:***,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谷软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2017)粤0606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谷软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谷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置放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湖滨路38号房屋内及围墙边的罗汉松等树木35棵(下称涉案树木),并在地块出入口大门上张贴封条、查封公告等法律文书。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本院查封的涉案树木35棵均位于其所有的门牌号码为××的房产范围内,属于其所有,故其认为本院的查封行为存在错误,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解除对涉案树木的查封,并撤回贴在其拥有产权的两处大门口的封条及查封公告等相关文件。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2017)粤0606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东谷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据(2017)粤0606执37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置放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湖滨路38号房屋内及围墙边的罗汉松等树木35棵(即涉案树木),并在地块出入口的大门位置张贴封条、查封清单、查封公告等法律文书。案外人麦优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因申请执行人东谷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树木的处置问题达成协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作出(2017)粤0606执37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树木的查封。同时,本院撤回了张贴在上述位置的封条等法律文书。
以上事实有(2017)粤0606执3795号之一及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公告、执行工作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其前提是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了执行行为。本案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即涉案树木主张所有权,并据此提出排除执行的的异议请求。现本院已解除对涉案树木的查封措施,并撤回现场张贴的封条等法律文书,即执行行为已经撤销。案外人***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