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5民初202号
原告:河北长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王家庄。
法定代表人:常建斌,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闷(该单位职工),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河北长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长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长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亚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玉静
书 记 员 王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