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35执35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河北长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5执359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0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6890.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