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500号
原告: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96号。
负责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时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