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无号第6层1室(家轩8#楼)。
法定代表人:仲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涛,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周家梁村二社一村5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晓,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羲皇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白军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晓,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建投公司)、甘肃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甘肃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7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海东
审判员 王志娟
审判员 靳文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