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渡口镇**新区6#安置地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