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渡口镇**新区6#安置地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夫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