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1969年01月25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72915719,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鞍经开劳人仲字[2022]第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3年3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3年3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房产。
2023年5月27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5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14148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12元,尚无款项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学兵
审判员 马 奔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