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建设大道591号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与被执行人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辽0303民初4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鞍山经济开发区宝润大酒店住宿费8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3年2月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线下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汽车,查封了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车牌号:辽CG××**、辽CD××**、辽CE××**、辽CZM5**)(查封期限:2023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止) 5、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3年4月19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传票、终本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