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启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康之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太平、*水利、和胜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8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召民二初字第225号
原告漯河启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孟州市康之源蔬菜专业合作社。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
被告和太平,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水利,男,汉族,1960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和胜利,男,汉族,1953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47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启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康之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太平、*水利、和胜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启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启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州市康之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太平、*水利、和胜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85元,由原告漯河启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春莹
审判员 兰 晶
审判员 于胜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