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男,52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意向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减半收取4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月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