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男,52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意向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减半收取4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月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