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8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满族乡季家沟。
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交通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登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蔺天,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鑫发矿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第十地质勘查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4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鑫发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洪舫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郭 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