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8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满族乡季家沟。
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交通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登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蔺天,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鑫发矿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第十地质勘查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4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鑫发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洪舫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郭 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