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红山区闽龙陶瓷经销处与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11146号
原告:红山区闽龙陶瓷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三桥陶瓷城。
经营者:李丽钦,女,1987年03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三桥陶瓷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红山区闽龙陶瓷经销处诉被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山区闽龙陶瓷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山区闽龙陶瓷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原告红山区闽龙陶瓷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