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祁东县宏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香琴(特别授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祁东县宏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财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财宏,男。
被执行人:***(系周财宏之妻),女。
申请执行人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东县宏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周财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宏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周财宏、***银行存款人民币136,783,51.5元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文剑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肖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