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228号之一
原告: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178号汇景发展商贸中心A-43003。
法定代表人:李振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未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静,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廣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办永昌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波。
被告: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波。
原告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县廣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4元,由原告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艳玲
书 记 员 潘北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