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555号
申请人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汇景发展中心A43003。
法定代表人李振汉。
诉讼代理人尹未希。
被申请人祁东县廣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永昌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波。
被申请人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祁东县永昌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发展集团湘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祁东县廣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00.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上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