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26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