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4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设备款及安装费466200元及违约金310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1810元。本案执行费808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48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宝鸡市东风路东风佳园小区的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04执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赵民权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