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537号
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2021)陕0304执537号案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025元已转账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案件执行费5690元,被执行人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4执5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二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