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恢36号 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设备款、安装费466200元及违约金3108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810元。本案执行费8086元。执行中,首次执行到位14800元,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又自觉给付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2023年2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剩余设备款及安装费363210元、违约金31080元、**履行债务期间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计算为191795.73元)、执行费8086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宝鸡市东风路20号院东风佳苑小区地下车库内的四组74台移动式机械停车位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流拍财产按二拍流拍价600000元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抵债物已实际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抵债财产价值600000元,在扣除评估费15000元后还剩余585000元的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此剩余价值抵顶被执行人全部债务,并自愿放弃剩余不足的部分(即**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5.7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本院(2016)陕030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3086元、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304执924号、(2021)陕0304执恢163号、(2023)陕0304执恢3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