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瑞欣大厦1幢19层D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01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权利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80000元、违约金28910元、仲裁费27700元,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法律措施且终结本案执行。本院应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并在失信人员名单将被执行人予以屏蔽。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院应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招商银行的账户予以查封,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继续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8年7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8月23日,本院收到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邮寄提交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0178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