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25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5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标的375572.9元,未受偿375572.9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2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超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6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