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050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北路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瑞欣大厦1幢19层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婷
审判员杨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宋凯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