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瑞欣大厦1幢19层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汽贸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2300元;二、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从2016年12月8日(质保期满7日后)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告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唯雅诺牌、×××奥德赛牌、×××奔驰牌、×××锐界牌、×××长城牌、×××大众牌、×××中联牌、×××长安牌、×××帕萨特牌、×××揽胜牌十辆轿车,本院已对此进行查封,但已属于轮候查封且上述车辆均无法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此进行冻结,但均属轮候冻结。后经网络传统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