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瑞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汽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定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8753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