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法行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49号。
法定代表人毛春晖,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南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门经济开发区宝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康文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石国土资监决字(2015)第03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执行人石门经济开发区宝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办好用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杨 伟
审判员 唐汇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