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125号之一
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体育场15号门4楼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之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918号1幢13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之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本案曾因新冠疫情影响中止审理。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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