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125号
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体育场14号门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威之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918号1幢13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阿曼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之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封控等原因,当事人无法及时送达、举证质证,且本案案情不宜继续进行线上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