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519号 案外人:**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诚善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新洲区***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昌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硚口区。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硚口支行)与被告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科集团公司)、众科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科房地产公司)、众科建设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科防水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昌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昌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置业公司)对本院执行**市武昌区和平大道x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x期x栋/**x层x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绿地置业公司请求依法撤销(2018)鄂01执保2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案涉房产的预查封,中止对前述房产进行拍卖。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房产只是合同备案,未进行预告登记,其权属尚未发生转移,不能将绿地置业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执行拍卖,用于清偿***的债务。二、按照执行规定,申请执行人仅可执行绿地置业公司与***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退还首付款的剩余部分。绿地置业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6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上述民事判决已经解除了绿地置业公司与***签订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故应当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终止拍卖,维护绿地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原告华夏银行硚口支行与被告众科集团公司、众科房地产公司、众科防水公司、**公司、美昌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18)鄂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众科集团公司、众科房地产公司、众科防水公司、**公司、美昌达公司、***、***的银行存款35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8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8)鄂01执保2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案涉房产。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鄂01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事实:1、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众科集团公司尚欠华夏银行硚口支行借款本金3550万元、期内利息383453.42元、复利668.03元;2、众科集团公司尚欠华夏银行硚口支行律师费40万元。二、众科集团公司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华夏银行硚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期内利息383453.42元、复利668.03元、律师费40万元。三、众科房地产公司、众科防水公司、美昌达公司在5100万元的范围内,对众科集团公司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全部债务向华夏银行硚口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公司在5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众科集团公司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全部债务向华夏银行硚口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在5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众科集团公司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应与**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5210号案件中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欠本金14997114.63元及相关利罚息共用5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向华夏银行硚口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如众科集团公司、众科房地产公司、众科防水公司、**公司、美昌达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偿还上述债务的,应分别以下欠本金、下欠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9.4575%的标准计付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七、本案案件诉讼费219300元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650元,均由众科集团公司、众科房地产公司、众科防水公司、**公司、美昌达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华夏银行硚口支行支付(上述款项已由华夏银行硚口支行先行垫付)。八、华夏银行硚口支行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华夏银行硚口支行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8)鄂01执1835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恢复本案执行,案号为(2020)鄂01执恢84号。 绿地置业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22日,武昌区法院作出(2018)鄂0106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2014年11月10日绿地置业公司与***签订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绿地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8万元。***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鄂01民终748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4日,武昌区法院向绿地置业公司送达受理执行申请通知书。2020年6月24日,武昌区法院作出(2020)鄂0106执14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2014年11月10日绿地置业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另查明,2014年11月10日,绿地置业公司与***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昌xx,购买绿地置业公司开发的绿地国际金融城项目x室商品房。查询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的**市房屋查封信息单显示,被执行人:***,被查封坐落:武昌区和平大道x号x栋/**x层x室,产权人:***,权证号:昌xx,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硚口支行,执行文书号:(2018)鄂01执保252号,查封日期:2018年4月13日。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现绿地置业公司以(2018)鄂0106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解除其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产的权属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其所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属于绿地置业公司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及第十八条:“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规定,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属于预查封。预查封虽然可以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被预查封的财产,但不能改变被预查封不动产的权属状态,也未禁止当事人依法对该不动产原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变更或解除。故本案中,预查封并不影响绿地置业公司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武昌区法院(2018)鄂0106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已判决解除绿地置业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绿地置业公司对案涉房产的物权恢复至完整状态,该权利足以请求排除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关于绿地置业公司要求解除查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故,本案中不能直接裁定解除查封,只能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市武昌区和平大道x号x栋/**x层x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谌 玲 审判员  吴 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