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1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2层B106室。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2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80元,违约金2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712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亦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众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03民初2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