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922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